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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官方:关于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函

分类: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3 13:05:59 1次浏览 来源:hth官方网 作者:hth官方网站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493号)《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我支队草拟了《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支队。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第四条消火栓应当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把关,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等建设工作;迁建、拆除、供水、修理、维护保养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并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三)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三十日之内来更换、维修;

  (五)每年年底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做备案。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修保养专项预算,并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年度消火栓建设、维修和保养工作。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物业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供水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备案后进行。工程完工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

  第九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会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二条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专用水泵接合器)的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除发生火灾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巡视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协助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消火栓的定期检查制度,察觉缺陷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导致非常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3日起施行的《格尔木市消火栓管理规定》(格政办[20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