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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官方:应急管理部发布第1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18:40:01   来源:hth官方

产品详情

  2018年12月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12号公告,取消了14项可由消防部门内部核查和自行查询比对的申报材料。为确保取消申报材料的同时,依法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资格证明的核查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再收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各支队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再要求申报方提交其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实地检查测试过程中,认为特定类别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需要对产品信息进行比对的,可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对应产品的有关的资料或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比对()。

  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再要求申报方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申报单位应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栏目中记载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消防部门自行对相关情况做核查,或通过当地城乡档案管理单位做查实。

  三、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再要求申报方提交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报单位应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栏目中记载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消防部门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核查。鉴定考核合格但尚且还没有取得证书的,消防部门可通过贵州消防网()首页“通知通告”栏目核查或致电总队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基地鉴定站查询。

  (一)社会保险证明。消防部门在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和技术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在我省尚未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前,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社保账户,在窗口利用互联网现场查询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窗口受理人员进行核查,并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时备注核查情况。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部门在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和技术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由负责受理的消防部门利用互联网系统查询或向总队业务处室查证。

  (三)聘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消防部门在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聘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由负责受理的消防部门通过向总队业务处室查证。

  (四)资质证书、原注册证、执业印章。消防部门在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和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聘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由负责受理的消防部门通过向总队业务处室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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