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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官方:天津市忠茂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出售不契合国家规范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4-02-25 07:45:58   来源:hth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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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忠茂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售不契合国家规范的产品案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津市监滨罚〔2020〕64号)。

  2019年10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出售的“扬消牌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有面料消防水带和“上富牌XH-BLZD-I1LR0E3W-01C-S”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抽检,查验成果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成果通知书》和《查验陈说》,出产单位江门市汇大新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被断定不合格的成果有贰言并提出复检请求,经查验组织复检断定不合格。2020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抽检复检成果通知书》和《复查看验陈说》,并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经查询,当事人2019年8月17日和2019年9月19日分别从天津山河安全消防器材出售有限公司购进“上富牌XH-BLZD-I1LR0E3W-01C-S”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扬消牌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有面料消防水带。其间,当事人购进上述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0台,进货价为13元/台,出售价是20元/台,已出售10台(其间2台为抽检购买,2台为复检购买);购进上述有面料消防水带10根,进货价为70元/根。出售价是90元/根,已出售8根(其间1根为抽检购买),剩下2根;经核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20 X10+90 X 10=1100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为230元(7 X10+20X8=230元)。

  2、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3日和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造的现场查看笔录共3份。证明对当事人出售的“扬消牌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有面料消防水带和“上富牌XH-BLZD-I1LR0E3W-01C-S”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抽检状况及经营场所相关状况。

  3、2019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造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检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抽检的产品详细状况。

  4、2019年11月21日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出具的《查验陈说》2份,证明抽检当事人出售的“扬消牌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有面料消防水带和“上富牌XH-BLZD-I1LR0E3W-01C-S”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为不合格产品的现实。

  5、2019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出具的《复查看验陈说》1份,证明抽检当事人出售的“上富牌XH-BLZD-I1LR0E3W-01C-S”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复查看验成果为不合格的现实。

  5、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有关状况。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送货单2张,证明当事人所售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数量。

  2020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3号《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未拟定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一定要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制止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之规则。当事人在本案查询过程中,能够活跃尽力合作执法人员查询,活跃供给相关资料,鉴于当事人存在上述景象,办案人员以为,归于《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行政处分的。”规则的从轻景象,决议予以从轻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违法产品,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1.没收“扬消牌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有面料消防水带2根;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我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我国银行天津市分行、我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我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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