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

全国服务热线:18373856666 18684899331

hth官方: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163号)

发布时间:2024-03-06 18:25:34   来源:hth官方

产品详情

  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鸣市场监管所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办监督抽检案源线索,由刘健、杨亮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彭祖大道二段号的眉山市彭山区兴圣建材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的名字:开心牛生态板,检验测试报告:(编号:

  2021年11月4日,我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经营部销售的两批次生态板进行了抽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判定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23日,我局向该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JCA121Z01757、AJCA121Z0175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1年8月,该经营部从东坡区鑫隆兴建材配送中心购进开心牛生态板30张,购进单价为145元/只,售价为180元/张;牛生态板购进30张,购进单价为140元/张,售价为170元/张,有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截止2021年12月23日,上述不合格生态板均已销售完。抽检不合格两批次生态板均是从经销商东坡区鑫隆兴建材经营部购进的,根据东坡区鑫隆兴建材经营部提供的资料,生产厂商为费县顺康板材厂购进的,厂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张家村。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上标示的生产单位:山东千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工业园。为抽检时信息登录错误,上述涉案产品并非仿冒山东千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不合格生态板的货值金额为10500元,获利1950元。

  2022年3月14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兴圣建材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16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兴圣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生态板,能提供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渠道的真实性,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