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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官方:《消防法》对消防组织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06 12:10:18   来源:hth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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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依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据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的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理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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